林木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矩

发布时间:2024-05-07 20:25:4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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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胀动林业行政司法、案件经管与统计阐述管事的轨造化和标准化,依据《丛林法》等执法、准则的章程,拟订本章程。

  本章程所列林业行政违法举动均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结构违反现行涉林执法、行政准则和部分规章尚未组成违法,应由林业主管部分或执法、准则授权的结构赐与行政责罚的案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分及相闭机构正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阐述及闭联经监管事中应施行本章程。

  1.01.盗伐林木举动,是指违反《丛林法》章程,以不法占领为方针,私自采伐国度、全体、他人完全或者他人承包筹备经管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私自采伐本单元或者自己承包筹备经管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正在林木采伐许可证章程的位置以表采伐国度、全体、他人完全或者他人承包筹备经管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职守的情况。(参见《丛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丛林法推行条例》第三十八条、《最高百姓法院闭于审理作怪丛林资源刑事案件的确行使执法若干题方针评释》)

  2.01.滥伐林木举动,是指违反《丛林法》章程,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及执法章程的其他主管部分答应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章程的时光、数目、树种或者格式,恣意采伐本单元完全或者自己完全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抢先采伐许可证章程的数目采伐他人完全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耿介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私自采伐丛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职守的情况。(参见《丛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丛林法推行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百姓法院闭于审理作怪丛林资源刑事案件的确行使执法若干题方针评释》)

  3.01.不法开垦、采石等勾当以致林木受到毁坏的举动,是指违反《丛林法》章程,未经依法答应或者违反答应的实质、以及违反操作工夫规程,实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太甚修枝等勾当,以致丛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况。(参见《丛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丛林法推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3.02.砍柴、放牧以致林木受到毁坏的举动,是指违反《丛林法》章程,正在幼林地或者特种用处林内砍柴、放牧,以致丛林或者其他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况。(参见《丛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3.03.作怪林地地表植被的举动,是指违反退耕还林经管准则,正在退耕还林项目推行限造内,从事滥采、乱挖等作怪林地地表植被的勾当,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职守的情况。(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4.01.私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举动,是指违反《丛林法》章程,私自开垦林地,但未变成丛林或者其他林木毁坏,或者正在没有丛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地上私自开垦林地的情况。(参见《丛林法推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4.02.私自变动林地用处举动,是指违反《丛林法》章程,未经县级以上百姓当局林业主管部分答应或者审核容许,私自变动林地用处,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职守的情况。(参见《丛林法推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4.03.权且占用林地过期不退回的举动,是指违反《丛林法》章程,权且占用林地抢先章程的刻日而不予退回的情况。(参见《丛林法推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4.04.私自复耕的举动,是指退耕还林者违反退耕还林经管准则,私自复耕,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职守的情况。(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5.01.无证运输木柴举动,是指违反《丛林法推行条例》章程,货主未依法得到木柴运输证,私自运输木柴的情况。(参见《丛林法推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5.02.运输木柴货证不符的举动,是指违反《丛林法推行条例》章程,货主固然依法得到木柴运输证,但运输的木柴数目超越木柴运输证所准运的数目,或者运输的木柴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柴运输证的章程不相适宜又无正当因由的情况。(参见《丛林法推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5.03.运用伪造、涂改的木柴运输证运输木柴的举动,是指违反《丛林法推行条例》章程,货主运用伪造、涂改的木柴运输证运输木柴的情况。(参见《丛林法推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5.04.承运无木柴运输证的木柴举动,是指违反《丛林法推行条例》章程,私自承运他人无木柴运输证的木柴的情况。(参见《丛林法推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6.01.不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举动,是指违反《丛林法》章程,正在林区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职守的情况。(参见《丛林法》第四十三条)

  6.02.不法筹备、加工木柴举动,是指违反《丛林法推行条例》章程,未经县级以上百姓当局林业主管部分答应,未得到木柴筹备(加工)许可证,或者违反木柴筹备(加工)许可证章程的实质,正在林区筹备(收购、出售)、加工木柴的情况。(参见《丛林法推行条例》第四十条)

  7.01.正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运用禁用的器械、伎俩不法打猎的举动,是指违反野天真物庇护准则,正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运用禁用的器械、伎俩打猎非国度要点庇护野天真物,作怪野天真物资源或者对野天真物资源组成胁迫,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职守的情况。(参见《野天真物庇护法》第三十二条、《陆生野天真物庇护推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7.02.未得到打猎证或者未按打猎证章程不法打猎的举动,是指违反野天真物庇护准则,未依法得到打猎证或者固然得到打猎证但违反其章程的实质打猎非国度要点庇护野天真物的情况。(参见《野天真物庇护法》第三十三条、《陆生野天真物庇护推行条例》第三十五条)

  7.03.作怪国度或者地方要点庇护陆生野天真物闭键生息繁衍园地的举动,是指违反野天真物庇护准则,正在天然庇护区、禁猎区作怪国度或者地方要点庇护陆生野天真物闭键生息繁衍园地的情况。(参见《野天真物庇护法》第三十四条、《陆生野天真物庇护推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7.04.不法出售、收购、运输、率领国度或者地方要点庇护陆生野天真物及其产物的举动,是指违反野天真物庇护准则,未经依法答应或者违反答应的实质,私自出售、收购、运输、率领国度要点庇护陆生野天真物及其产物,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职守;或者私自出售、收购、运输、率领地方要点庇护陆生野天真物及其产物的情况。(参见《野天真物庇护法》第三十五条、《陆生野天真物庇护推行条例》第三十七条)

  7.05.不法捕杀国度要点庇护陆生野天真物的举动,是指违反野天真物庇护准则,未得到特许猎捕证或者违反特许猎捕证章程的实质,猎捕或者残害国度要点庇护的陆生野天真物,尚不组成违法或者不须要判处科罚、应赐与林业行政责罚的情况。(参见《陆生野天真物庇护推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7.06.作怪非国度或者地方要点庇护陆生野天真物闭键生息繁衍园地的举动,是指违反野天真物庇护准则,正在天然庇护区、禁猎区作怪非国度或者地方要点庇护陆生野天真物闭键生息繁衍园地的情况。(参见《陆生野天真物庇护推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7.07.不法驯养孳生国度要点庇护陆生野天真物的举动,是指违反野天真物庇护准则,未得到驯养孳生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孳生许可证章程限造,驯养孳生国度要点庇护陆生野天真物的情况。(参见《陆生野天真物庇护推行条例》第三十九条)

  7.08.表国人不法对国度要点庇护陆生野天真物实行野表审核、标本采撷或者正在野表拍摄片子林木、录像的举动,是指表国人违反野天真物庇护准则,未经地方林业主管部分答应,私自正在我国境内对国度要点庇护陆生野天真物实行野表审核、标本采撷或者拍摄片子、录像的情况。(参见《陆生野天真物庇护推行条例》第四十条)

  7.09.违法借展大熊猫的举动,是指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未遵循大熊猫国内借展经管准则,正在国内从事大熊猫借展勾当的情况。(参见《大熊猫国内借展经管章程》第十三条)

  8.01.正在沙化土地封禁庇护区内作怪植被的举动,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章程,正在沙化土地封禁庇护区内作怪植被,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职守的情况。(参见《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8.02.未采用防沙治沙步调变成土地要紧沙化的举动,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章程,运用仍然沙化的国有土地运用权人和农夫全体完全土地承包筹备权人,未采用防沙治沙步调,变成土地要紧沙化的情况。(参见《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

  8.03.变成土地沙化加重的举动,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勾当的单元和片面违反《防沙治沙法》章程,变成土地沙化加重的情况。(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8.04.不按处置计划和条件治沙的举动,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勾当的单元和片面违反《防沙治沙法》章程,不按处置计划处置沙化土地,或者验收不足格、又不按条件一直处置的情况。(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8.05.私自治沙或者拓荒应用沙化土地的举动,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章程,未经处置者容许,私自正在他人治沙限造内从事处置或者拓荒应用沙化土地的情况。(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

  9.01.筹备者未实施丛林防火职守的举动,是指丛林、林木、林地的筹备单元或者片面违反丛林防火准则,不依法实施丛林防火职守的情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9.02.拒不回收丛林防火检验或者不清除丛林失火隐患的举动,是指丛林防火区内的相闭单元或者片面违反丛林防火准则,拒绝回收丛林防火检验或接到丛林失火隐患整改闭照书过期不清除失火隐患的情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9.03.私自正在丛林防火区野表用火的举动,是指违反丛林防火准则,正在丛林防火期内未经答应私自正在丛林防火区野表用火的情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9.04.私自正在丛林防火区从实情弹演习、爆破的举动,是指违反丛林防火准则,正在丛林防火期内未经答应,私自正在丛林防火区从实情弹演习、爆破等勾当的情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9.05.未配置丛林防火灾示宣扬符号的举动,是指丛林、林木、林地的筹备单元违反丛林防火准则,正在丛林防火期内,未正在其筹备限造内配置丛林防火灾示宣扬符号的情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9.06.机动车未安设丛林防火装配的举动,是指违反丛林防火准则,正在丛林防火期内,进入丛林防火区的各式机动车辆未遵循章程安设丛林防火装配的情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9.07.私自进入丛林高火险区勾当的举动,是指违反丛林防火准则,正在丛林高火险期内,未经依法答应私自进入丛林高火险区勾当的情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10.01.运用带有危害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的举动,是指筹备单元或者片面违反丛林病虫害防治经管准则,运用带有危害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实行育苗或者植树造林的情况。(参见《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10.02.对丛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举动,是指丛林筹备单元和片面违反丛林病虫害防治经管准则,对已产生的丛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变成丛林病虫害伸展成灾的情况。(参见《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10.03.文饰或者虚报丛林病虫害实情的举动,是指丛林筹备单元或者片面违反丛林病虫害防治经管准则,文饰、虚报丛林病虫害状况,变成丛林病虫害伸展成灾的情况。(参见《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10.04.未依法操持植物检疫证书的举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准则,正在临蓐、筹备或者调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之前,正在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运生产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或者从海表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孳生质料之前,未依法报请章程的丛林植物检疫机构推行检疫、操持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植物检疫条例推行细则(林业部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0.05.华而不实报检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举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准则,采用假造实情或者文饰实情底细等华而不实的妙技,对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孳生质料实行报检,骗取《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植物检疫条例推行细则(林业部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0.06.未按章程调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举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准则,未按章程操持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不按植物检疫证书的章程调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孳生质料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推行细则(林业部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10.07.未按章程远隔试种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举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准则,对海表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孳生质料,不按章程远隔试种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推行细则(林业部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0.08.未按章程临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举动林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准则,从事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临蓐单元未按章程修造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未按章程试验、推论的种子、苗木和其他孳生质料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未按章程临蓐应施检疫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产物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推行细则(林业部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0.09.私自开拆丛林植物及其产物包装的举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准则,私自开拆仍然检疫的待运或者调运流程中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包装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推行细则(林业部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0.10.私自改换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举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准则,私自改换仍然检疫的待运或者调运流程中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引进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推行细则(林业部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0.11.私自变动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章程用处的举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准则,私自变动申报调运、引进丛林植物及其产物时的章程用处,以及变动带有危害性丛林病、虫、杂草及其他无益生物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章程用处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推行细则(林业部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0.12.不法惹起林业无益生物疫情扩散的举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准则,私自正在非疫区发展丛林植物检疫对象咨议,或者违反海表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孳生质料引进,临蓐、筹备和调运应推行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相闭疫区、庇护区等经管章程,惹起丛林植物疫情扩散,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职守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植物检疫条例推行细则(林业部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10.13.正在种子临蓐基地实行检疫性无益生物接种试验的举动,是指从事种类选育和种子临蓐筹备以及经管的单元和片面违反植物检疫准则,正在种子临蓐基地实行检疫性无益生物接种试验,惹起植物危害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无益生物的宣传和伸展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10.14.运输或邮寄未得到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的举动,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和植物检疫准则,运输或者邮寄未始末检疫、得到《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三条、《植物检疫条例推行细则(林业部门)》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11.01.不法采撷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举动,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陵犯、作怪林木种质资源,擅自采撷或者采伐国度要点庇护的自然林木种质资源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八条、第八十一条)

  11.02.不法供应或者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举动,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私自向境表供应或者从境表引进林木种质资源,与境表机构、片面发展团结咨议应用种质资源;或者未得到林业主管部分的答应文献率领、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11.03.不法推论、发卖所谓林木良种的举动,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举动良种推论、发卖应该核定未经核定的林木种类,或者推论、发卖应该休歇推论、发卖的林木良种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二、三项)

  11.04.不法临蓐筹备林木种子举动,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未得到种子临蓐筹备许可证临蓐筹备种子;以愚弄、行贿等不正当妙技得到种子临蓐筹备许可证;或者未遵循种子临蓐筹备许可证的章程临蓐筹备种子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11.05.不法采撷林木种子的举动,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正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

  11.06.未按章程修造、保管林木种子临蓐筹备档案的举动,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未按章程修造、保管搜罗林木种子出处、产地、数目、质地、发卖去处、发卖日期和相闭职守职员等实质的临蓐筹备档案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四项)

  11.07.临蓐筹备者未依法挂号的举动,是指林木种子临蓐筹备者违反《种子法》章程,正在种子临蓐筹备许可证载明的有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特意筹备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拥有种子临蓐筹备许可证的种子临蓐筹备者以书面委托临蓐、代销种子,未按章程表地林业主管部分挂号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项)

  11.08.不法收购林木种子的举动,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百姓当局林业主管部分答应,私自收购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百姓当局章程局部收购的林木种子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11.09.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举动,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发卖的林木种子应该包装而没有包装;发卖的林木种子没有运用注明或者标签实质不适宜章程;或者涂改林木种子标签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第一、二、三项)

  11.10.不按章程运用林木良种造林的举动,是指国度投资或者国度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元造林违反《种子法》章程,未依据林业主管部分拟订的安置运用林木良种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11.11.临蓐筹备假劣林木种子举动,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临蓐筹备假林木种子或者劣质林木种子,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职守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11.12.拒绝、荆棘监视检验的举动,是指林木种苗临蓐筹备者违反《种子法》章程,拒绝、荆棘林业主管部分依法推行监视检验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五十条、第八十八条)

  11.13.不法进出口林木种子的举动,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或者进出口假、劣或属于国度章程不得进出口种子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第一项林木、第四项)

  11.14.发卖为境表造种的林木种子的举动,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将为境表造种的种子正在境内发卖,或者将从境表引进林木种子实行引种试验的成绩物举动种子正在境内发卖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二、三项)

  11.15.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查验数据或出具虚伪注明举动,是指种类测试、试验和种子质地查验机构违反《种子法》章程,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查验数据或者出具虚伪注明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11.16.林木种子企业造假举动,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实行选育临蓐筹备相联络的种子企业对自帮研发的闭键林木种类试验数据造假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五条)

  11.17.违法临蓐、加工、包装、查验和储备林木种子的举动,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和林木种子质地经管准则,未遵循国度相闭程序从事林木种子的临蓐、加工、包装、查验、储备等质地经管勾当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林木种子质地经管步骤》第二十五条)

  11.18.发卖、供应未经查验及格或未附质地查验及格证的林木种苗的举动,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和退耕还林经管准则,正在退耕还林中,发卖、供应未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查验及格的林木种苗、或者未附质地查验及格证的林木种苗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11.19.不法临蓐、孳生或者发卖授权种类的孳生质料的举动,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和植物新种类庇护经管准则,未经植物新种类权完全人许可,临蓐、孳生或者发卖授权种类的孳生质料,或者为贸易方针将该授权种类的孳生质料反复运用于临蓐另一种类的孳生质料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植物新种类庇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11.20.冒充授权种类的举动,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和植物新种类庇护经管准则,临蓐、发卖其他植物种类孳生质料冒充授权种类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植物新种类庇护条例》第四十条)

  11.21.未运用注册名称发卖授权种类的举动,是指违反植物新种类庇护经管准则,正在发卖授权种类时,没有运用其注册挂号的名称的情况。(参见《植物新种类庇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11.22.违法发展林木转基因工程勾当的举动,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和林木转基因工程经管准则,未得到林木转基因工程勾当行政许可裁夺书或者未遵循林木转基因工程勾当行政许可裁夺书的章程发展林木转基因工程勾当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七条、《发展林木转基因工程勾当审批经管步骤》第二十四条)

  12.01.不法采撷国度要点庇护野生植物的举动,是指违反野生植物庇护经管准则,未得到采撷证或者不按采撷证的章程采撷国度要点庇护野生植物,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职守的情况。(参见《野生植物庇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12.02.不法出售、收购国度要点庇护野生植物的举动,是指违反野生植物庇护经管准则,未经依法答应或者违反答应的实质,私自出售、收购国度要点庇护野生植物林木,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职守的情况。(参见《野生植物庇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12.03.表国人不法采撷、收购国度要点庇护野生植物的举动,是指表国人违反野生植物庇护经管准则,正在我国境内采撷、收购国度要点庇护野生植物,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职守的情况。(参见《中华百姓共和国野生植物庇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13.01.私自转移或者作怪天然庇护区界标的举动,是指违反天然庇护区经管准则,私自转移或者作怪天然庇护区界标的情况。(参见《天然庇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13.02.未经答应进入天然庇护区的举动,是指违反天然庇护区经管准则,未经答应私自进入天然庇护区的情况。(参见《天然庇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13.03.拒不服从天然庇护区经管机构经管的举动,是指违反天然庇护区经管准则,正在天然庇护区内不服从天然庇护区经管机构经管的情况。(参见《天然庇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13.04.不向天然庇护区经管机构提交科学咨议、教学实践和标本采撷勾当结果副本的举动,是指违反天然庇护区经管准则,经答应正在天然庇护区缓冲区内从事科学咨议、教学实践和标本采撷的单元和片面,不向天然庇护区经管机构提交科学咨议等勾当结果副本的情况。(参见《天然庇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13.05.作怪天然庇护区资源的举动,是指违反天然庇护区经管准则,正在天然庇护区内实行砍伐、放牧、打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情况。(参见《天然庇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13.06.妨害对天然庇护区监视检验的举动,是指天然庇护区经管机构违反天然庇护区经管准则,拒绝情况庇护主管部分或者相闭天然庇护区行政主管部分的监视检验,或者正在被检验时华而不实的情况。(参见《天然庇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14.01.生意相闭林木证件举动,是指违反《丛林法》章程,生意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柴运输证、答应出口文献、答应进出口注明书,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职守的情况。(参见《丛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14.02.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举动,是指违反《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置步骤》的章程,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情况。(参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置步骤》第二十四条)

  14.03.伪造、倒卖、让与相闭野天真物证件的举动,是指违反《野天真物庇护法》章程,伪造、倒卖、让与特许猎捕证、打猎证、驯养孳生许可证或者答应进出口注明书,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职守的情况。(参见《野天真物庇护法》第三十七条、《陆生野天真物庇护推行条例》第三十八条)

  14.04.伪造、涂改、生意、让与丛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符号、封识的举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准则,伪造、涂改、生意、让与丛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符号、封识,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职守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植物检疫条例推行细则(林业部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14.05.不法供应种子临蓐筹备许可证的举动,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伪造、变造、生意、租借种子临蓐筹备许可证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14.06.伪造林木良种证书举动,是指违反林木良种推论运用经管准则,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情况。(参见《林木良种推论运用经管步骤》第二十条)

  14.07.伪造、倒卖、让与相闭野生植物证件、文献、标签的举动,是指违反《野生植物庇护条例》章程,伪造、倒卖、让与国度要点庇护野生植物的采撷证、答应进出口注明书或者相闭答应文献、标签,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职守的情况林木。(参见《野生植物庇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14.08.伪造、倒卖或者让与濒危野天真植物进出口答应文献或者答应进出口注明书的举动,是指违反《中华百姓共和国濒危野天真植物进出口经管条例》,伪造、倒卖或者让与濒危野天真植物进出口答应文献或者答应进出口注明书,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职守的情况。(参见《中华百姓共和国濒危野天真植物进出口经管条例》第二十七条)

  14.09.未完结更新造林职责的举动,是指采伐丛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单元或片面,未按《丛林法》的条件完结更新造林职责,以及植树造林职守单元未遵循所正在地县级百姓当局的条件依时完结造林职责的情况。(参见《丛林法》第四十五条、《丛林法推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14.10.私自转移或者毁坏林业效劳符号的举动,是指违反《丛林法推行条例》章程,私自转移或者毁坏为林业效劳的符号的情况。(参见《丛林法推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14.11.不法变动林种的举动,是指违反《丛林法推行条例》,未经依法答应或者违反答应的实质,私自将防护林或者特种用处林变动为其他林种的情况。(参见《丛林法推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14.12.华而不实、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帮赋税的举动,是指国度管事职员以表的其他职员违反退耕还林经管准则,正在退耕还林中华而不实,没有退耕还林或者超越退耕还林的实质面积,申请领取补帮粮食、种苗造林补帮费和糊口补帮费尚不足刑事责罚的情况。(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省级林业主管部分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准则和规章,补充林业行政违法举动,纳入本章程相应的案件类型,并报国度林业局挂号。

  1、《中华百姓共和国丛林法》(执法,1985年1月1日起实施,1998年4月29日删改,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删改)

  2、《中华百姓共和国丛林法推行条例》(行政准则,2000年1月29日起实施,2011年1月8日修订)

  4、《中华百姓共和国野天真物庇护法》(执法,1989年3月1日起实施,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删改,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删改)

  5林木、《中华百姓共和国陆生野天真物庇护推行条例》(行政准则,1992年3月1日起实施,2011年1月8日修订)

  10、《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准则,1983年1月3日起实施林木,1992年5月13日修订)

  11、《植物检疫条例推行细则(林业部门)》(部分规章,1994年7月26日起实施)

  12、《中华百姓共和国种子法》(执法,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删改,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删改,2015年11月4日修订)

  13、《林木良种推论运用经管步骤》(部分规章,1997年6月15日起实施)

  15、《植物新种类庇护条例》(行政准则,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2013年1月31日修订)

  16、《发展林木转基因工程勾当审批经管步骤》(部分规章,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18、《天然庇护区条例》(行政准则,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2011年1月8日修订)

  19、《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置步骤》(部分规章,1996年10月14日起实施)

  20、《中华百姓共和国濒危野天真植物进出口经管条例》(行政准则,2006年9月1日起实施)林木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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