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分礼貌和处分标准

发布时间:2024-04-02 15:49: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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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循《丛林法》第三条第二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管造门径》第二条、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胶葛转圜管造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矩,整体整个的林木林地,应由县级以上地方黎民当局立案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整个权或者运用权。对付林木林地仍然立案发证的,林木林地的整个权和运用权就依法取得了当局确认,假若一方当事人以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进犯其林木林地权属,该当通过要求打消对方的林权证,或者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施帮。正在管造林权争议案件流程中,生效林权证是管造林权争议的重要根据,只要当林权证存正在宏大且彰彰违法的景况下,权属争议管造机构才可能不采信该林权证,并遵循其他有用证据对权属争议实行管造。也即是说,县级以上地方黎民当局的立案发证手剧自身即是基于当局公信力作出的行政手脚,该行政手脚一朝作出,非因法定原故不行随便更改。若立案发证手脚有误,可能依步伐由行政组织依法纠错或由当事人通过申请复议、提告状讼等体例寻求施帮。

  遵循《确定土地整个权和运用权的若干规矩》第二十条第一款,《土地权属争议考核管造门径》第三条的规矩,农人整体经济机闭之间产生土地权属争议的,黎民当局确定土地权属时,该当遵循争议土地的统治运用景况,推重史书,面临实际,恰如其分作出管造,准则上该当将争议土地确权给持久统治运用争议土地的一方当事人。

  遵循《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管造门径》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胶葛转圜管造条例》第十二条的规矩,林权争议产生后,当事人该当主动疏导实行转圜,正在转圜不可后可向林权争议管造机构申请管造。林权争议管造机构正在实行管造时,应推重史书,面临实际,填塞探究山林权证、划界公约及实质统治运用景遇的互闭干系,先行转圜,并将转圜贯穿于争议管造的全流程,若转圜不可,应根据功令、法例,并参照规章,实时从新予以管造。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

  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以下简称潮塘三组)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黎民当局(以下简称北流市当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黎民当局(以下简称玉林市当局)、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一组(以下简称潮塘一组)土地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黎民法院(2017)桂行终80号行政讯断,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846号行政裁定,依法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实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黎民法院一审查明,潮塘一组与潮塘三组争议的山林称为田嶛岭(下称争议地),坐落正在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辖区金枝岭限造内,与微波站操场相邻,林地内发展有马尾松树,面积0.7公顷(10.5亩),四至界址:东以微波站操场岭脊为界,南以水圳面(水圳底为中灵村山场)为界,西以水圳面(水圳底为潮塘三组山场)为界,北以山途为界。无确凿证据表明争议地正在土改、协作化和“四固定”各个工夫的权属景况,北流市当局也无法查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北流县附城公社(现称北流镇)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正在黄牛塘边金枝岭限造山场产生山林界址胶葛,经北流县附城公社机闭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转圜,于1975年3月21日告终《公约书》(以下简称1975年《公约书》),将争议地划归潮塘一组整体整个,林业“三定”时,潮塘三队将争议地立案正在其名下,领取了北证字NO.001757《北流县山林权属说明书》(以下简称1757号林权证),并落实到其组农家统治,2010年9月两边因林改激励山林权属胶葛,经转圜,未能告终公约。北流市当局遂作出北政决(2015)10号《闭于北流镇潮塘村田嶛岭山林整个权胶葛的管造决计》(以下简称10号管造决计),将争议地确认归潮塘一组农人整体整个,同时确认1757号林权证闭于田嶛岭中争议地的山林立案无效。潮塘三组不服申请复议,玉林市当局经复议后作出玉政复决字(2015)第54号《行政复议决计书》(以下简称54号复议决计),坚持了10号管造决计。潮塘三组不服,向一审法院提告状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黎民法院一审以为,1975年3月21日正在当时的北流县附城黎民公社革命委员会主理下,有潮塘大队和中灵大队的大队干部、潮塘三队与第三人的代表及公社代表等人投入下,两边告终的并加盖了“北流县附城黎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印章的1975年《公约书》是真正、合法有用的,而且与争议地闭联联,能说明争议地当时已划归给了潮塘一组整个,北流市黎民当局采信1975年《公约书》的功能,作出10号管造决计,将争议地的权属确认归潮塘一组整个根根基形知晓,重要证据确实填塞。以是10号管造决计第一项并无不妥,潮塘三组要求打消10号管造决计第一项缘故不创建,不予援帮。潮塘三组主见争议地属其整个,并供给了1757号林权证来说明其主见,但1757号林权证的立案无合法的权属起原说明,不具备合法性,不拥有说明潮塘三组权属主见缘故创建的说明功能。故北流市当局和玉林市当局不采信1757号林权证立案举动确定争议地归属的根据有正当缘故。但北流市当局正在本案调停步伐中确认1757号林权证对相闭争议地的立案无效属步伐违法,以是10号管造决计第二项应予打消。北流市当局如以为1757号林权证的颁布有功令上的舛错,应依其他合法行政步伐予以改正处分,并应依法保证当事人享有应有的施帮权柄。54号复议决计对10号管造决计第二项予以坚持舛错,亦应予以打消。打消10号管造决计第二项原故正在于行政步伐违法,而并非潮塘三队所诉缘故创建,于是潮塘三队闭于打消10号管造决计和54号复议决计的诉讼主见缘故不创建,不予采信援帮,对潮塘三队提出的诉讼要求予以局限驳回。依据《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矩,讯断:一、打消玉林市当局2015年12月26日作出的54号复议决计;二、打消北流市当局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10号管造决计第二项;三、驳回潮塘三队的其他诉讼要求。潮塘三组不服,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黎民法院二审查明的原形与一审法院查明的原形相似。另查明,北流市不动产立案局于2015年4月13日创建,担任不动产立案相闭职责。2015年11月27日,下设北流市不动产立案中央,担任实在的立案事情。被诉10号管造决计作出时为过渡期,立案的内部营业操作仍由原单元实在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黎民法院二审以为,本案争议两边均供给不出权属凭证说明争议地正在土改、协作化、“四固定”工夫已确定过权属。1975年,正在北流附城公社革命委员会主理下,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签定1975年《公约书》划分两队界线,个中第二点“黄牛塘尾东边冲坑水圳面至出杉木冲顶水圳面山途划潮塘一队整个”确定将争议地划给潮塘一组,潮塘一组和潮塘三组均有代表正在场署名确认1975年《公约书》的实质。以是,北流市当局根据1975年《公约书》将争议地整个权确定归潮塘一组农人整体整个,适应《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胶葛转圜管造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以及国发(1980)135号《国务院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闭于管造土地山林水利胶葛的景况告诉》第三局限第(二)幼点闭于证据题目“大凡应以土改、协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根据。对付解放后党政组织的管造决计和两边约定的公约,该当庇护”的规矩,管造决计有原形和功令根据。

  闭于潮塘三组提出1975年《公约书》第二点实质不涉及争议地的题目。从1975年《公约书》的第一、二、三点实质看,均是划分界线的商定,遵守北流市当局对界线位子的融会,得出这三条界线能连贯成一条无缺的划分两大队的分界线年《公约书》签定的主意,即为了划分两大队的山林界线年《公约书》第二点实质的融会,亦适应地形图反响的地形地貌,可以说明划给潮塘一组的土地涉及争议地。而遵守潮塘三组对1975年《公约书》第二点实质的融会,并不行把两大队的界线划分知晓,亦与地形图反响的地形地貌不相符。以是,潮塘三组提出1975年《公约书》第二点实质不涉及争议地,二审法院不予援帮。

  闭于潮塘三组提出1757号林权证应举动本案确权根据的题目。经北流市当局考核,1757号林权证没有存根,没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起原。1975年《公约书》已将争议地划分给潮塘一组,正在潮塘三组不行举证说明1975年签定《公约书》后,争议地权属产生过改造的景况下,北流市当局未将1757号林权证举动确权根据,并无不妥。

  闭于北流市当局作出确权决计能否同时确认1757号林权证闭于争议地的立案无效的题目。二审法院以为,确权组织作出确权决计时,确权结果与之前自身颁布的土地权属证书立案有冲突的,正在确权组织仍有立案权柄的景况下,可选取自行纠错的体例正在确权时一并打消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确认无效,假若确权组织确权时已无立案的权柄,其无权正在确权时一并打消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确认无效。本案中,北流市当局作出10号管造决计时,固然北流市仍然创建北流市不动产立案局担任立案事情,但当时仍处于立案权柄移交的过渡岁月,北流市不动产立案局未实质实在发展立案事情。正在过渡岁月林木,北流市当局正在确权的同时觉察其前原颁布的1757号林权证立案的实质有误,与确权结果不相似,其仍有权选取自行纠错的体例一并确认1757号林权证闭于争议地的立案无效。一审讯决认定北流市当局正在作出确权决计的同时一并确认1757号林权证闭于争议地的立案无效属步伐违法,该认定舛错,二审法院予以改正。

  闭于潮塘三组以为本案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北流市当局无权作出管造决计的题目。《河山资源部办公厅闭于土地立案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管造题主意复函》〔河山资厅函(2007)60号〕虽回答:“土地立案发证后仍然真切了土地的整个权和运用权,土地立案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但亦回答:“《土地权属争议考核管造门径》(河山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中的‘黎民当局颁布确切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是指初始土地立案实行前,争议土地原有的黎民当局颁布确切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本案中的1757号林权证属于争议土地原有的黎民当局颁布确切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故本案争议不属于土地立案发证后提出的争议,属于土地权属争议,遵循《中华黎民共和河山地统治法》第十六条“土地整个权和运用权争议,由当事人洽商处分;洽商不可的,由黎民当局管造。单元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黎民当局管造;……”的规矩,本案北流市当局有权作出本案管造决计。综上所述,北流市当局作出的10号管造决计及玉林市当局作出的54号复议决计确切,一审讯决认定北流市当局步伐违法舛错,应予改正。根据《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黎民法院闭于践诺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主意注脚》第五十六条的规矩,讯断:一、打消玉林市中级黎民法院(2016)桂09行初21号行政讯断;二、驳回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的诉讼要求。

  潮塘三组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并未就争议地权属与原审第三人告终相似公约林木,1975年3月21日告终的1975年《公约书》不包括争议地。2.申请人持有的1757号林权证是遵循国度林业“三定”策略博得的权属说明,合法有用,该当举动确权根据。3.争议地不但立案正在申请人名下,并且由申请人毫无争议地实质统治运用高出20年,该当确认申请人博得该地的整个权。4.行政组织超越行政权柄作出管造决计,法院不予打消属于实用功令舛错。综上,一、二审认定原形不清,实用功令舛错,要求依法打消一、二审行政讯断,打消北流市当局10号管造决计和玉林市当局54号复议决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当。

  北流市当局提交看法称:1.10号管造决计查明和认定原形知晓。2.1975年《公约书》是通过北流县附城公社主理转圜告终的整个权公约,具备真正性、合法性和联系性,1975年《公约书》纪录的山林四至限造均知晓真切。3.1757号林权证不属于立案造册合法证书确认整个权手脚,不行厘革功令闭连,立案争议地局限不拥有合法性,不行举动本案确定权属的根据。4.10号管造决计实用功令、法例根据定性正确,证据确凿填塞,行政调停步伐合法。

  玉林市当局提交看法称:1.北流市当局作出的10号管造决计认定原形知晓,证据填塞。2.答辩人作出54号复议决计步伐合法。3.一审讯决认定局限原形不清,打消54号复议决计、10号管造决计第二项是舛错的。4.二审讯决认定原形知晓,步伐合法、实用功令确切。

  潮塘一组提交看法称:1.再审申请人否认1975年《公约书》功能是朝三暮四,实质上是对功令的轻视;2.再审申请人否认1975年《公约书》第二点纪录的山林不正在争议地限造,属于此地无银三百两,混淆口舌;3.再审申请人对争议地的立案领证手脚属违法手脚,其筹备手脚属侵权手脚。

  本院以为,本案审理的是北流市当局10号管造决计和玉林市当局54号复议决计的合法性。各方对两级当局拥有法定权柄以及调停、复议步伐的合法性均未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审查要点为,北流市当局仅根据1975年《公约书》的商定,即否认1757号林权证的功能,且正在未探究争议地实质管业的境况下,将争议地确权归潮塘一组整体整个是否确切。

  《中华黎民共和国丛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矩,整体整个的丛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黎民当局立案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整个权或者运用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管造门径》第二条规矩,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丛林、林木、林地整个权或者运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第六条规矩,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布的丛林、林木、林地的整个权或者运用权证书,是管造林权争议的根据林木。《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胶葛转圜管造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矩,县级以上黎民当局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依法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可能举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胶葛确权管造的证据原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矩,国度组织以及其他性能部分依权柄筑造的公函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遵循上述规矩,整体整个的林木林地,应由县级以上地方黎民当局立案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整个权或者运用权。对付林木林地仍然立案发证的,林木林地的整个权和运用权就依法取得了当局确认,假若一方当事人以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进犯其林木林地权属,该当通过要求打消对方的林权证,或者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施帮。正在管造林权争议案件流程中,生效林权证是管造林权争议的重要根据,只要当林权证存正在宏大且彰彰违法的景况下,权属争议管造机构才可能不采信该林权证,并遵循其他有用证据对权属争议实行管造。也即是说,县级以上地方黎民当局的立案发证手剧自身即是基于当局公信力作出的行政手脚,该行政手脚一朝作出,非因法定原故不行随便更改。若立案发证手脚有误,可能依步伐由行政组织依法纠错或由当事人通过申请复议、提告状讼等体例寻求施帮。本案中,争议地正在土改、协作化、“四固定”工夫未确定权属。1975年,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因金枝岭山林(搜罗争议的山林权属产生胶葛)经北流县附城公社调集两边代表实行洽商。两边于1975年3月21日告终1975年《公约书》,将争议地划为潮塘一队整个。然则林木,林业“三定”工夫,再审申请人潮塘三组博得了争议地的权属说明即1757号林权证,经审查,该证的证载颁证组织为北流市当局,颁证时光为1982年12月20日,权证载明的四至与林业立案表相似。遵循上述查明的原形,起首,1757号林权证是林业“三定”工夫,北流市当局向潮塘三组颁布的林木林地整个权证书,假若潮塘一组以为该林权证进犯其林木林地权属,其可能通过要求打消对方的林权证来实行施帮,也可能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施帮。以是,北流市当局对潮塘一组提出确切权申请予以受理,并无不妥。其次,潮塘三组所持的1757号林权证是北流市当局核发的生效土地、山林权属证书,是管造林权争议的重要根据,其说明力要优于其他书证。只要当该林权证存正在宏大且彰彰违法的景况下,权属争议管造机构才可能不采信该林权证,并遵循其他有用证据对权属争议实行管造。

  《确定土地整个权和运用权的若干规矩》第二十条第一款规矩,村农人整体整个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人整体实质运用的本整体土地整个权界线确定整个权。《土地权属争议考核管造门径》第三条规矩,考核管造土地权属争议,该当以功令、法例和土地统治规章为根据。从实质起程,推重史书,面临实际。也即是说,农人整体经济机闭之间产生土地权属争议的,黎民当局确定土地权属时,该当遵循争议土地的统治运用景况,推重史书,面临实际,恰如其分作出管造,准则上该当将争议土地确权给持久统治运用争议土地的一方当事人。本案中,遵循北流市林业局调停争议岁月对时任潮塘一组组长庞第源所作的询查笔录可知,潮塘三组“自1985年10月起就将争议地分给其农家作自留山统治,直至2010年10月林改时产生胶葛。这一段工夫均由被申请人组的农家实行统治”。本院再审审查阶段机闭各方询查时,潮塘一组组长庞第源体现闭于涉案土地统治景况与上述询查笔录纪录相似,没有改变。上述询查笔录反响,自1985年到2010年,争议地均由潮塘三组的农家实行统治。遵循上述查明的原形,北流市当局正在确定争议地权属时,除了根据权属凭证、管造公约等证据表,还该当填塞探究争议土地的实质统治运用景况,遵守有利于临蓐存在、有利于筹备统治、有利于社会协和巩固的准则,既推重史书,又面临实际,恰如其分地作出稳妥管造。

  综上,北流市当局仅根据1975年《公约书》的商定,以为争议地已以公约阵势划为潮塘一组整个,正在没有实在证传闻明潮塘三组持有的1757号林权证存正在颁证违法的景况下,容易以1757号林权证权属起原不对法,未探究争议地实质运用统治景况,作出10号管造决计将涉案土地确权潮塘一组,玉林市当局作出54号复议决计予以坚持,均属于认定原形不清。一、二审讯决坚持10号管造决计和54号复议决计中确切权决计,管造结果不妥,应予改正。

  遵循《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管造门径》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的规矩,正在林权争议产生后当事人该当主动疏导实行转圜,正在转圜不可后可向林权争议管造机构申请管造。林权争议管造机构正在受理后起首应转圜,正在转圜告终公约后推行各方署名盖印及相应存案步伐。《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胶葛转圜管造条例》第十二条规矩,各级黎民当局管造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胶葛,行政复议组织审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争议案件,该领先行转圜,并将转圜贯穿于受理、处置、决计全流程。也即是说,北流市当局对涉案争议地从新实行管造时,应推重史书,面临实际,填塞探究山林权证、划界公约及实质统治运用景遇的互闭干系,并遵循上述规矩,先行转圜,并将转圜贯穿于争议管造的全流程,若转圜不可,应根据功令、法例,并参照规章,实时从新予以管造。

  综上,依据《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黎民法院闭于实用〈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注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矩,讯断如下:

  一、打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黎民法院(2017)桂行终80号行政讯断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黎民法院(2016)桂09行初21号行政讯断。

  二、打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黎民当局作出的北政决(2015)10号管造决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黎民当局作出的玉政复决字(2015)第54号行政复议决计。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再审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黎民当局和玉林市黎民当局承当。

  马筑波,男,北京出名状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世界状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状师协会会员,中国国际经济协作煽动会副秘书长。现为北京市闻泽状师工作所征地拆迁营业部主任、团队发动人和主办状师。

  北京马筑波状师用心不动产(房地产)胶葛营业,全力于衡宇拆迁和征地积蓄、房地产合同胶葛功令题主意推敲以及功令实务题主意处分,代劳世界各地不动产胶葛案件千余起,拥有浓厚的法学表面功底和实战体味。其代劳的维权案件广博北京、河北、天津、山东、辽宁(鞍山、营口)、内蒙古(乌兰察布)、新疆(乌鲁木齐、哈密)、甘肃、山西、河南(郑州、三门峡)、江苏(南京、淮安)、浙江(湖州林木、长兴、台州)、湖北(恩施、荆州)、四川、贵州、厦门、福筑、广西、广东等省市,实行了都邑衡宇征收、屯子整体土地征收维权、企业厂房拆迁维权、养殖场征迁维权、土地租赁拆迁维权、城中村改造及墟市迁居腾退、违章修筑拆除施帮等系列维权运动,博得了系列优秀办案成就。其为人正经、诚信,办案厉谨、担任,敢言、敢辩,尽最大发愤庇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取得渊博当事人的连续好评和承认!最高法院判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分礼貌和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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