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林业和草原行政法律、案件束缚与统计阐明职责的轨造化和表率化,依据《丛林法》《草原法》等公法、行政原则、部分规章及相合划定,协议本划定。
本划定所列林业和草原行政违法作为均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机合违反现行涉林涉草公法、行政原则和部分规章等尚未组成坐法,应该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或者公法、行政原则授权的机合予以行政处理的案件。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及相合机构正在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统计阐明及合连束缚职责中应该施行本划定。
1.01.盗伐林木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划定,以犯科占领为主意,私行采伐国度、团体、他人统统或者他人承包规划束缚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私行采伐本单元或者自己承包规划束缚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正在林木采伐许可证划定的地址以表采伐国度、团体、他人统统或者他人承包规划束缚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丛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丛林法践诺条例》第三十八条、《最高国民法院合于审理捣乱丛林资源刑事案件全部使用公法若干题主不测明》)
2.01.滥伐林木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划定,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及公法划定的其他主管部分同意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划定的时分、数目、树种或者式样,大肆采伐本单元统统或者自己统统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赶上采伐许可证划定的数目采伐他人统统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梗直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私行采伐丛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丛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丛林法践诺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国民法院合于审理捣乱丛林资源刑事案件全部使用公法若干题主不测明》)
3.01.犯科开垦、采石等举止以致林木受到毁坏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划定,未经依法同意或者违反同意的实质以及违反操作身手规程,举办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分修枝等举止,以致丛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状况。(参见《丛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丛林法践诺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3.02.砍柴、放牧以致林木受到毁坏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划定,正在幼林地或者特种用处林内砍柴、放牧,以致丛林或者其他林木受到毁坏的状况。(参见《丛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3.03.捣乱退耕还林地表植被的作为,是指违反退耕还林束缚原则,正在退耕还林项目践诺限造内,从事滥采、乱挖等捣乱地表植被的举止,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4.01.私行开垦林地尚未毁林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划定,私行开垦林地,但未变成丛林或者其他林木毁坏,或者正在没有丛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地上私行开垦林地的状况。(参见《丛林法践诺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4.02.私行转折林地用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划定,未经县级以上国民当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同意或者审核许诺,私行转折林地用处,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丛林法践诺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4.03.姑且占用林地过期不清偿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划定,姑且占用林地赶上划定的克日而不予清偿的状况。(参见《丛林法践诺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4.04.私行复耕的作为,是指退耕还林者违反退耕还林束缚原则,私行复耕,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5.01.无证运输木料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践诺条例》划定,货主未依法得到木料运输证,私行运输木料的状况。(参见《丛林法践诺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5.02.运输木料货证不符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践诺条例》划定,货主固然依法得到木料运输证,但运输的木料数目赶过木料运输证所准运的数目,或者运输的木料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料运输证的划定不相切合又无正当源由的状况。(参见《丛林法践诺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5.03.操纵伪造、涂改的木料运输证运输木料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践诺条例》划定,货主操纵伪造、涂改的木料运输证运输木料的状况。(参见《丛林法践诺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5.04.承运无木料运输证的木料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践诺条例》划定,私行承运他人无木料运输证的木料的状况。(参见《丛林法践诺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6.01.犯科收购盗伐、滥伐林木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划定林木,正在林区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丛林法》第四十三条)
6.02.犯科收购无合法开头证据木料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践诺条例》划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开头证据的木料的状况。(参见《丛林法践诺条例》第四十条)
7.01.犯科让与草原作为,是指违反《草原法》划定,生意或者以其他局面让与草原,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7.02.犯科操纵草原作为,是指违反《草原法》划定,未经同意或者选用棍骗技巧骗取同意操纵草原,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7.03.私行转折草原用地性子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回护、摆设、使用筹备的划定,私行将草原改为摆设用地的状况。(参见《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7.04.犯科开垦草原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法》划定开垦草原,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7.05.犯科采挖植物捣乱草原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法》划定,正在荒野、半荒野和紧要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亏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捣乱草原植被的其他举止的状况。(参见《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7.06.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道道行驶捣乱草原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法》划定,非抢险救灾和牧民迁居的机动车辆分开道道正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测、科学考试等举止,未事先向所正在地县级国民当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申请确认或者未遵从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道道正在草原上行驶,捣乱草原植被的状况。(参见《草原法》第七十条)
7.07.犯科采土、采砂、采石捣乱草原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法》划定,未经同意或者未遵从划定的时分、区域和采挖式样正在草原进步行采土、采砂、采石和采矿等举止的状况。(参见《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7.08.犯科发展规划性旅游举止捣乱草原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法》划定,私行正在草原上发展规划性旅游举止,捣乱草原植被的状况。(参见《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7.09.犯科姑且占用草原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法》划定,正在姑且占用的草原上构筑长期性兴办物、修建物,或者姑且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元不予克复草原植被的状况。(参见《草原法》第七十一条)
7.10.违反草原禁牧、息牧划定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法》划定,正在实行禁牧、息牧的草原放牧,凭借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协议的全部方法应该予以更改或者处理的状况。(参见《草原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7.11.违反草畜平均划定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法》划定,牲畜豢养量赶上县级以上地方国民当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审定的草原载畜量圭表,凭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协议的地方性原则应该予以更改或者处理的状况。(参见《草原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7.12.搜聚甘草和捣乱草原的作为,是指违反甘草和搜聚束缚相合划定,搜聚甘草和变成草原生态境遇捣乱的状况。(参见《甘草和搜聚束缚方法》第二十六条)
7.13.违反划定搜聚、出售甘草和的作为,是指违反甘草和搜聚束缚相合划定,未得到搜聚证或者不按搜聚证的划定搜聚、出售甘草和的状况。(参见《甘草和搜聚束缚方法》第二十七条)
8.01.以野灵巧物收留救护为名生意野灵巧物及其成品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灵巧物回护原则,以收留救护为名生意野灵巧物及其成品,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野灵巧物回护法》第四十四条)
8.02.犯科猎捕国度核心回护野灵巧物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灵巧物回护原则,正在合连天然回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度核心回护野灵巧物,未得到特许猎捕证或者固然得到特许猎捕证但未遵从特许猎捕证划定猎捕国度核心回护野灵巧物,或者操纵禁用的器材和法子猎捕国度核心回护野灵巧物,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野灵巧物回护法》第四十五条)
8.03.犯科蹂躏国度核心回护野灵巧物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灵巧物回护原则,未得到特许猎捕证、未遵从特许猎捕证划定蹂躏国度核心回护野灵巧物,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野灵巧物回护法》第四十五条)
8.04.犯科猎捕非国度核心回护野灵巧物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灵巧物回护原则,正在合连天然回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度核心回护野灵巧物,未得到佃猎证或者固然得到佃猎证但未遵从佃猎证划定猎捕非国度核心回护野灵巧物,或者操纵禁用的器材和法子猎捕非国度核心回护野灵巧物,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野灵巧物回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8.05.犯科人为繁育国度核心回护野灵巧物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灵巧物回护原则,未得到人为繁育许可证林木,或者赶过人为繁育许可证的划定,人为繁育国度核心回护野灵巧物或者人为繁育因身手成熟安静不再列入国度核心回护野灵巧物名录但如故应该得到人为繁育许可证和标识的人为种群动物的状况。(参见《野灵巧物回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8.06.犯科出售、添置、使用、运输、率领、寄递国度核心回护野灵巧物及其成品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灵巧物回护原则,未经同意、未得到或者未遵从划定操纵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为繁育许可证、同意文献的副本、专用标识出售、添置、使用、运输、率领、寄递国度核心回护野灵巧物及其成品,或者因人为繁育身手成熟安静不再列入国度核心回护野灵巧物名录但如故应该得到人为繁育许可证或者标识的人为种群动物及其成品,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野灵巧物回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陆生野灵巧物回护践诺条例》第三十七条)
8.07.犯科出售、使用、运输非国度核心回护野灵巧物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灵巧物回护原则,未持有佃猎、进出口等合法开头证据出售、使用、运输非国度核心回护野灵巧物出县境的状况。(参见《野灵巧物回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8.08.犯科坐蓐、规划操纵国度核心回护野灵巧物及其成品或者没有合法开头证据的非国度核心回护野灵巧物及其成品造造的食物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灵巧物回护原则,坐蓐、规划操纵国度核心回护野灵巧物及其成品造造的食物,或者操纵没有合法开头证据的非国度核心回护野灵巧物及其成品造造的食物,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野灵巧物回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8.09.犯科为食用添置国度核心回护野灵巧物及其成品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灵巧物回护原则,为食用的主意添置国度核心回护野灵巧物及其成品,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野灵巧物回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8.10.犯科将从境表引进的野灵巧物放归野表境遇的作为,是指未对从境表引进的野灵巧物物种选用安定牢靠的防备步伐,导致其进入野表境遇,对生态体例变成危机,或者未遵从国度相合划定,将其放归野表的状况。(参见《野灵巧物回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8.11.犯科从境表引进野灵巧物物种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灵巧物回护原则,未经国务院野灵巧物回护主管部分同意从境表引进野灵巧物物种,或者未得到应承进出口证据书和依法践诺进境检疫,从境表引进列入中民共和国缔结或者插足的国际合同禁止或者局限交易的野灵巧物名录的野灵巧物物种,尚不必要考究刑事仔肩的状况。(参见《野灵巧物回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
8.12.正在借展功夫违反大熊猫国内借展束缚划定的作为,是指借出方或者借入梗直在借展功夫违反大熊猫国内借展束缚划定,正在国内从事大熊猫借展举止的状况。(参见《大熊猫国内借展束缚划定》第十三条)
9.01.正在沙化土地封禁回护区内捣乱植被的作为,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划定,正在沙化土地封禁回护区内捣乱植被,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9.02.未选用防沙治沙步伐变成土地紧要沙化的作为,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划定,操纵曾经沙化的国有土地操纵权人和农人团体统统土地承包规划权人,未选用防沙治沙步伐,变成土地紧要沙化的状况。(参见《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
9.03.变成土地沙化加重的作为,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举止的单元和局部违反《防沙治沙法》划定,变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状况。(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9.04.不按统辖计划和哀求治沙的作为,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举止的单元和局部违反《防沙治沙法》划定,不按统辖计划统辖沙化土地,或者验收不足格、又不按哀求延续统辖的状况。(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9.05.私行治沙或者斥地使用沙化土地的作为,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划定,未经统辖者许诺,私行正在他人治沙限造内从事统辖或者斥地使用沙化土地的状况。(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
10.01.规划者未实施丛林防火仔肩的作为,是指丛林、林木、林地的规划单元或者局部违反丛林防火原则,不依法实施丛林防火仔肩的状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10.02.拒不经受丛林防火查抄或者不排除丛林火警隐患的作为,是指丛林防火区内的相合单元或者局部违反丛林防火原则,拒绝经受丛林防火查抄或者接到丛林火警隐患整改合照书过期不排除火警隐患的状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10.03.私行正在丛林防火区野表用火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防火原则,正在丛林防火期内未经同意私行正在丛林防火区野表用火的状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10.04.私行正在丛林防火区从结果弹演习、爆破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防火原则,正在丛林防火期内未经同意,私行正在丛林防火区从结果弹演习、爆破等举止的状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10.05.未配置丛林防失火示宣称记号的作为,是指丛林、林木、林地的规划单元违反丛林防火原则,正在丛林防火期内,未正在其规划限造内配置丛林防失火示宣称记号的状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10.06.机动车未装配丛林防火安装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防火原则,正在丛林防火期内,进入丛林防火区的各式机动车辆未遵从划定装配丛林防火安装的状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10.07.私行进入丛林高火险区举止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防火原则,正在丛林高火险期内,未经依法同意私行进入丛林高火险区举止的状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10.08.私行正在草原上野表用火或者举办爆破、勘探和施工等举止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未经同意正在草原上野表用火或者举办爆破、勘探和施工等举止的状况。(参见《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10.09.私行进入草原防火管造区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未得到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造区的状况。(参见《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10.10.正在草原上野表用火未选用防火步伐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正在草原防火期内,经同意的野表用火未选用防火步伐的状况。(参见《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0.11.机动车未装配草原防火安装或者存正在火警隐患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正在草原上功课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装配防火安装或者存正在火警隐患的状况。(参见《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10.12.正在草原上甩掉火种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正在草原上行驶的群多交通器材上的司机、乘务职员或者搭客甩掉火种的状况。(参见《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10.13.正在草原上野表功课职员不依照防火安定操作规程或者对野表功课的死板筑设未选用防火步伐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正在草原上从事野表功课的死板筑设功课职员不依照防火安定操作规程或者对野表功课的死板筑设未选用防火步伐的状况。(参见《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10.14.不按野表用火划定正在草原防火管造区内用火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正在草原防火管造区内未遵从划定用火的状况。(参见《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10.15.规划者未实施草原防火仔肩的作为,是指草原上的坐蓐规划等单元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未设置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仔肩造的状况。(参见《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11.01.操纵带有损害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的作为,是指规划单元或者局部违反丛林病虫害防治原则,操纵带有损害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举办育苗或者植树造林的状况。(参见《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11.02.对丛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作为,是指丛林规划单元和局部违反丛林病虫害防治原则,对已爆发的丛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变成丛林病虫害延伸成灾的状况。(参见《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11.03.遮盖或者虚报丛林病虫害实情的作为,是指丛林规划单元或者局部违反丛林病虫害防治原则,遮盖、虚报丛林病虫害状况,变成丛林病虫害延伸成灾的状况。(参见《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11.04.未依法照料植物检疫证书的作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原则,正在坐蓐、规划或者调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之前林木,正在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运出爆发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调运或者从表洋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生息资料之前,未依法报请划定的丛林植物检疫机构践诺检疫、照料植物检疫证书的状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植物检疫条例践诺细则(林业局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1.05.好高骛远报检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作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原则,采用伪造结果或者遮盖结果本相当好高骛远的技巧,对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生息资料举办报检,骗取《植物检疫证书》的状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植物检疫条例践诺细则(林业局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1.06.未按划定调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作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原则,未按划定照料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不按植物检疫证书的划定调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生息资料的状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践诺细则(林业局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11.07.未按划定远离试种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作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原则,对表洋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生息资料林木,不按划定远离试种的状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践诺细则(林业局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1.08.未按划定坐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作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原则,从事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坐蓐单元未按划定向表地森检机构登记,未按划定设置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未按划定试验、增添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生息资料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未按划定坐蓐应施检疫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产物,坐蓐功夫或者调运之前未向表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的状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践诺细则(林业局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1.09.私行开拆丛林植物及其产物包装的作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原则,私行开拆曾经检疫的待运或者调运进程中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包装的状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践诺细则(林业局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1.10.私行改变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作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原则,私行改变曾经检疫的待运或者调运进程中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引进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状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践诺细则(林业局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1.11.私行转折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划定用处的作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原则,私行转折申报调运、引进丛林植物及其产物时的划定用处,以及转折带有损害性丛林病、虫、杂草及其他无益生物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划定用处的状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践诺细则(林业局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1.12.犯科惹起林业无益生物疫情扩散的作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原则,正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发展丛林植物检疫对象钻研,或者不依照国务院农业乡下主管部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的划定正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发展丛林植物检疫对象钻研,或者违反表洋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生息资料引进,坐蓐、规划和调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相合疫区、回护区等的束缚划定,惹起丛林植物疫情扩散,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植物检疫条例践诺细则(林业局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11.13.正在种子坐蓐基地举办检疫性无益生物接种试验的作为,是指从事种类选育和种子坐蓐规划以及束缚的单元和局部违反植物检疫原则,正在种子坐蓐基地举办检疫性无益生物接种试验,惹起植物损害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无益生物的宣扬和延伸的状况。(参见《种子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11.14.运输或者邮寄未得到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划定和植物检疫原则,运输或者邮寄未进程检疫和未得到《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的状况。(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三条,《植物检疫条例践诺细则(林业局部)》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12.01.犯科搜聚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划定,侵掠、捣乱林木种质资源,擅自搜聚或者采伐国度核心回护的自然林木种质资源的状况。(参见《种子法》第八条、第八十一条)
12.02.犯科供给或者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划定,私行向境表供给或者从境表引进林木种质资源,与境表机构、局部发展配合钻研使用种质资源;或者未得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的同意文献率领、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状况。(参见《种子法》第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12.03.犯科增添、贩卖所谓林木良种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划定,举动良种增添、贩卖应该核定未经核定的林木种类,或者增添、贩卖应该停留增添、贩卖的林木良种的状况。(参见《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12.04.犯科坐蓐规划林木种子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划定,未得到种子坐蓐规划许可证坐蓐规划种子;以棍骗、行贿等不正当技巧得到种子坐蓐规划许可证;或者未遵从种子坐蓐规划许可证的划定坐蓐规划种子的状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12.05.犯科搜聚林木种子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划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正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状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
12.06.未按划定设置、留存林木种子坐蓐规划档案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划定,未按划定设置、留存席卷林木种子开头、产地、数目、质地、贩卖去处、贩卖日期和相合仔肩职员等实质的坐蓐规划档案的状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四项)
12.07.坐蓐规划者未依法登记的作为,是指林木种子坐蓐规划者违反《种子法》划定,正在种子坐蓐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有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特意规划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拥有种子坐蓐规划许可证的种子坐蓐规划者以书面委托坐蓐、代销种子,未按划定报表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登记的状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项)
12.08.犯科收购林木种子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划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同意,私行收购爱护树木种子和本级国民当局划定局限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状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12.09.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划定,贩卖的林木种子应该包装而没有包装;贩卖的林木种子没有操纵讲明或者标签实质不切合划定;或者涂改林木种子标签的状况。(参见《种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12.10.不按划定操纵林木良种造林的作为,是指国度投资或者国度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元造林违反《种子法》划定,未依据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协议的宗旨操纵林木良种的状况。(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12.11.坐蓐规划假劣林木种子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划定,坐蓐规划假林木种子或者劣质林木种子,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12.12.拒绝、阻滞监视查抄的作为,是指林木种苗坐蓐规划者违反《种子法》划定,拒绝、阻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依法践诺监视查抄的状况。(参见《种子法》第五十条、第八十八条)
12.13.犯科进出口林木种子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划定,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或者进出口假、劣或者属于国度划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状况。(参见《种子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
12.14.贩卖为境表造种的林木种子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划定,将为境表造种的种子正在境内贩卖,或者将从境表引进林木种子举办引种试验的得益物举动种子正在境内贩卖的状况。(参见《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12.15.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考验数据或者出具作假证据作为,是指种类测试、试验和种子质地考验机构违反《种子法》划定,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考验数据或者出具作假证据的状况。(参见《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12.16.林木种子企业造假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划定,实行选育坐蓐规划相勾结的种子企业对自立研发的首要林木种类试验数据造假的状况。(参见《种子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五条)
12.17.违法坐蓐、加工、包装、考验和储备林木种子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划定和林木种子质地束缚原则,未遵从国度相合圭表从事林木种子的坐蓐、加工、包装、考验、储备等质地束缚举止的状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林木,《林木种子质地束缚方法》第二十五条)
12.18.贩卖、供应未经考验及格或者未附质地考验及格证的林木种苗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划定和退耕还林束缚原则,正在退耕还林中,贩卖、供应未经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考验及格的林木种苗、或者未附质地考验及格证的林木种苗的状况。(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12.19.犯科坐蓐、生息或者贩卖授权种类的生息资料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划定和植物新种类回护束缚原则,未经植物新种类权统统人许可,坐蓐、生息或者贩卖授权种类的生息资料,或者为贸易主意将该授权种类的生息资料反复操纵于坐蓐另一种类的生息资料的状况。(参见《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植物新种类回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12.20.冒充授权种类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划定和植物新种类回护束缚原则,坐蓐林木、贩卖其他植物种类生息资料冒充授权种类的状况。(参见《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植物新种类回护条例》第四十条)
12.21.未操纵注册名称贩卖授权种类的作为,是指违反植物新种类回护束缚原则,正在贩卖授权种类时,没有操纵其注册注册的名称的状况。(参见《植物新种类回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12.22.违法发展林木转基因工程举止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划定和林木转基因工程束缚原则,未得到林木转基因工程举止行政许可决议书或者未遵从林木转基因工程举止行政许可决议书的划定发展林木转基因工程举止的状况。(参见《种子法》第七条、《发展林木转基因工程举止审批束缚方法》第二十四条)
13.01.犯科搜聚国度核心回护野生植物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生植物回护束缚原则,未得到搜聚证或者不按搜聚证的划定搜聚国度核心回护野生植物,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野生植物回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13.02.犯科出售、收购国度核心回护野生植物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生植物回护束缚原则,未经依法同意或者违反同意的实质,私行出售、收购国度核心回护野生植物,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
13.03.表国人犯科搜聚、收购国度核心回护野生植物的作为,是指表国人违反野生植物回护束缚原则,正在我国境内搜聚、收购国度核心回护野生植物,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野生植物回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14.01.私行挪动或者捣乱天然回护区界标的作为,是指违反天然回护区束缚原则,私行挪动或者捣乱天然回护区界标的状况。(参见《天然回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14.02.未经同意进入天然回护区的作为,是指违反天然回护区束缚原则,未经同意私行进入天然回护区的状况。(参见《天然回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14.03.拒不听从天然回护区束缚机构束缚的作为,是指违反天然回护区束缚原则,正在天然回护区内不听从天然回护区束缚机构束缚的状况。(参见《天然回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14.04.不向天然回护区束缚机构提交科学钻研、教学练习和标本搜聚举止成效副本的作为,是指违反天然回护区束缚原则,经同意正在天然回护区缓冲区内从事科学钻研、教学练习和标本搜聚的单元和局部,不向天然回护区束缚机构提交科学钻研等举止成效副本的状况。(参见《天然回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14.05.捣乱天然回护区资源的作为,是指违反天然回护区束缚原则,正在天然回护区内举办砍伐、放牧、佃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状况。(参见《天然回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14.06.阻拦对天然回护区监视查抄的作为,是指天然回护区束缚机构违反天然回护区束缚原则,拒绝境遇回护主管部分或者相合天然回护区行政主管部分的监视查抄,或者正在被查抄时好高骛远的状况。(参见《天然回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14.07.犯科举办开山、采石、开矿等捣乱景观、植被、地形地貌举止的作为,是指违反风光胜景区束缚原则,正在风光胜景区内举办开山、采石、开矿等捣乱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举止的状况。(参见《风光胜景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14.08.正在风光胜景区内构筑积聚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迫害性、侵蚀性物品的办法的作为,是指违反风光胜景区束缚原则,正在风光胜景区内构筑积聚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迫害性、侵蚀性物品的办法的状况。(参见《风光胜景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14.09.正在风光胜景区主旨景区内摆设宾馆、应接所、培训核心、疗养院以及与风光胜景资源回护无合的其他兴办物的作为,是指违反风光胜景区束缚原则,正在风光胜景区主旨景区内摆设宾馆、应接所、培训核心、疗养院以及与风光胜景资源回护无合的其他兴办物的状况。(参见《风光胜景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14.10.私行正在风光胜景区内从事禁止限造以表的摆设举止的作为,是指违反风光胜景区束缚原则,正在风光胜景区内从事禁止限造以表的摆设举止,未经风光胜景区束缚机构审核的状况。(参见《风光胜景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14.11.犯科举办开垦、修坟立碑等捣乱景观、植被、地形地貌举止的作为,是指违反风光胜景区束缚原则,局部正在风光胜景区内举办开垦、修坟立碑等捣乱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举止的状况。(参见《风光胜景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14.12.刻划、涂污风光胜景区景物、办法或者正在风光胜景区内乱扔垃圾的作为,是指违反风光胜景区束缚原则,正在风光胜景区景物、办法上刻划、涂污或者正在风光胜景区内乱扔垃圾的状况。(参见《风光胜景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14.13.私行举办影响风光胜景区生态和景观的作为,是指违反风光胜景区束缚原则,未经风光胜景区束缚机构审核,正在风光胜景区内配置、张贴贸易告白,或者举办大型游笑等举止,或者转折水资源、水境遇天然形态的举止,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举止的状况。(参见《风光胜景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14.14.施工单元未实施风光胜景区资源境遇回护仔肩的作为,是指违反风光胜景区束缚原则,施工单元正在施工进程中,对边缘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灵巧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变成捣乱的状况。(参见《风光胜景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15.01.生意相合林木证件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划定,生意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料运输证、同意出口文献、应承进出口证据书,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丛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15.02.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作为,是指违反《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惩罚方法》划定,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状况。(参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惩罚方法》第二十四条)
15.03.犯科操纵相合野灵巧物证书和文献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灵巧物回护原则,伪造、变造、生意、让与、租借特许猎捕证、佃猎证、人为繁育许可证、应承进出口证据书等相合证件、专用标识或者相合同意文献,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野灵巧物回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15.04.伪造、涂改、生意、让与丛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记号、封识的作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原则,伪造、涂改、生意、让与丛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记号、封识,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植物检疫条例践诺细则(林业局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15.05.犯科供给种子坐蓐规划许可证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划定,伪造、变造、生意、租借种子坐蓐规划许可证的状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15.06.伪造林木良种证书作为,是指违反林木良种增添操纵束缚原则,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状况。(参见《林木良种增添操纵束缚方法》第二十条)
15.07.伪造、倒卖、让与相合野生植物证件、文献、标签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生植物回护条例》《甘草和搜聚束缚方法》等划定,伪造(仿造)、倒卖、让与国度核心回护野生植物的搜聚证、甘草和搜聚证、应承进出口证据书或者相合同意文献、标签,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野生植物回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甘草和搜聚束缚方法》第二十八条)
15.08.伪造、倒卖或者让与濒危野灵巧植物进出口同意文献或者应承进出口证据书的作为,是指违反《濒危野灵巧植物进出口束缚条例》,伪造、倒卖或者让与濒危野灵巧植物进出口同意文献或者应承进出口证据书,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濒危野灵巧植物进出口束缚条例》第二十七条)
15.09.未落成更新造林工作的作为,是指采伐丛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单元或局部,未遵从《丛林法》的哀求落成更新造林工作,以及植树造林仔肩单元未遵从所正在地县级国民当局的哀求定时落成造林工作的状况。(参见《丛林法》第四十五条、《丛林法践诺条例》第四十二条)
15.10.私行挪动或者毁坏林业效劳记号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践诺条例》划定,私行挪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效劳的记号的状况。(参见《丛林法践诺条例》第四十五条)
15.11.犯科转折林种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践诺条例》,未经依法同意或者违反同意的实质,私行将防护林或者特种用处林转折为其他林种的状况。(参见《丛林法践诺条例》第四十六条)
15.12.好高骛远、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帮赋税的作为,是指国度职责职员以表的其他职员违反退耕还林束缚原则,正在退耕还林中好高骛远,没有退耕还林或者赶过退耕还林的现实面积,申请领取补帮粮食、种苗造林补帮费和生涯补帮费尚不足刑事处理的状况。(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15.13.引种正在有钉螺地带培养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生息资料的作为,是指违反血吸虫病防治原则,引种正在有钉螺地带培养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生息资料的状况。(参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可凭借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行政原则和部分规章,补充林业和草原行政违法作为,纳入本划定相应的案件类型,并报国度林业和草原局登记。
本划定自觉布之日起实施。《国度林业局合于印发修订后的〈林业行政案件类型划定〉的合照》(林稽发〔2016〕183 号)同时废止。
《国度林业和草原局性能摆设、内设机构和职员编造划定》(依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主题合于深化党和国度机构改进的决议》《深化党和国度机构改进计划》和第十三届宇宙国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集会同意的《国务院机构改进计划》协议)
(一)《中民共和国丛林法》(1984 年 9 月 20 日第六届宇宙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集会通过,1984 年9月 20日中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揭橥,自 198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1998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宇宙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集会《合于点窜〈中民共和国丛林法〉的决议》第一次矫正,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宇宙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合于点窜局部公法的决议》第二次矫正)
(二)《中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 年 6 月 18 日第六届宇宙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集会通过,1985 年6月 18日中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揭橥,自 198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宇宙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集会修订,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宇宙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合于点窜局部公法的决议》第一次矫正,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宇宙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集会《合于点窜〈中民共和国文物回护法〉等十二部公法的决议》第二次矫正)
(三)《中民共和国野灵巧物回护法》(1988 年 11 月 8日第七届宇宙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集会通过,1988 年11 月 8 日中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揭橥,自 1989 年 3 月 1日起实施,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宇宙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集会《合于点窜〈中民共和国野灵巧物回护法〉的决议》第一次矫正,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宇宙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合于点窜局部公法的决议》第二次矫正,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宇宙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集会修订,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宇宙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集会《合于点窜〈中民共和国野灵巧物回护法〉等十五部公法的决议》第三次矫正)
(四)《中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 年 8 月 31 日第九届宇宙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集会通过,2001 年8 月 31 日中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揭橥,自 2002 年 1月 1 日起实施,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宇宙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集会《合于点窜〈中民共和国野灵巧物回护法〉等十五部公法的决议》矫正)
(五)《中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宇宙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集会通过,2004 年 8 月 28日第十届宇宙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集会《合于点窜〈中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议》第一次矫正,2013 年 6 月 29日第十二届宇宙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集会《合于点窜〈中民共和国文物回护法〉等十二部公法的决议》第二次矫正,2015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宇宙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集会修订)
(六)《中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 年 10月 30 日第七届宇宙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集会通过,1991 年 10 月 30 日中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揭橥,自 199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宇宙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合于点窜局部公法的决议》矫正)
(一)《中民共和国丛林法践诺条例》(2000 年 1 月 29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8 号揭橥,2011 年 1 月 8 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国务院合于废止和点窜局部行政原则的决议》第一次修订,2016 年 2 月 6 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合于点窜局部行政原则的决议》第二次修订,2018 年 3 月 19 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8 号《国务院合于点窜和废止局部行政原则的决议》点窜)
(二)《草原防火条例》(1993 年 10 月 5 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0 号揭橥,2008 年 11 月 9 日国务院第 36 次常务集会修订通过)
(三)《退耕还林条例》(2002 年 12 月 14 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7 号揭橥,自 2003 年 1 月 20 日起实施,2016 年 2月 6 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合于点窜局部行政原则的决议》修订)
(四)《中民共和国陆生野灵巧物回护践诺条例》(1992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同意,1992 年 3 月 1 日林业部揭橥,2011 年1 月 8 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国务院合于废止和点窜局部行政原则的决议》第一次修订,2016 年 2 月 6 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合于点窜局部行政原则的决议》第二次修订)
(五)《丛林防火条例》(1988 年 1 月 16 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揭橥,自 1988 年 3 月 15 日起实施,2008 年 11 月 19 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6 次常务集会修订通过,2008 年 12 月1 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1 号揭橥)
(六)《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 年 11 月 17 日国务院第50 次常务集会通过,1989 年 12 月 18 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 号揭橥)
(七)《植物检疫条例》(1983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揭橥,1992年 5 月 13 日《国务院合于点窜〈植物检疫条例〉的决议》修订,2017 年 10 月 7 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7 号《国务院合于点窜局部行政原则的决议》矫正)
(八)《中民共和国植物新种类回护条例》(1997 年 3 月20 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13 号揭橥,2013 年 1 月 31 日《国务院合于点窜〈中民共和国植物新种类回护条例〉的决议》第一次修订,2014 年 7 月 29 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 号《国务院合于点窜局部行政原则的决议》第二次修订)
(九)《中民共和国野生植物回护条例》(1996 年 9 月 30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04 号揭橥,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17 年 10 月 7 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7 号《国务院合于点窜局部行政原则的决议》修订)
(十)《中民共和国天然回护区条例》(1994 年 10 月 9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67 号揭橥,2011 年 1 月 8 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国务院合于废止和点窜局部行政原则的决议》修订,2017 年 10 月 7 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7 号《国务院合于点窜局部行政原则的决议》修订)
(十一)《风光胜景区条例》(2006 年 9 月 19 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74 号揭橥,2016 年 2 月 6 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合于点窜局部行政原则的决议》修订)
(十二)《中民共和国濒危野灵巧植物进出口束缚条例》(2006 年 4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65 号揭橥,2018 年 3 月 19 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8 号《国务院合于点窜和废止局部行政原则的决议》矫正,2019 年 3 月 2 日中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9 号《国务院合于点窜局部行政原则的决议》矫正)(十三)《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 年 3 月 22 日国务院第129 次常务集会通过、揭橥)
(一)《最高国民法院合于审理捣乱丛林资源刑事案件全部使用公法若干题主不测明》(2000 年 11 月 17 日由最高国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 1141 次集会通过)
(二)《最高国民法院合于审理捣乱野灵巧物资源刑事案件全部使用公法若干题主不测明》(2000 年 11 月 17 日由最高国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 1141 次集会通过)
(三)《最高国民法院合于审理捣乱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全部使用公法若干题主不测明》(2005 年 12 月 19 日由最高国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 1374 次集会通过)
(四)《最高国民法院合于审理捣乱草原资源刑事案件使用公法若干题主不测明》(2012 年 10 月 22 日由最高国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 1558 次集会通过)
(一)《植物检疫条例践诺细则(林业局部)》(1994 年 7 月26 日林业部令第 4 号揭橥,2011 年 1 月 25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26号点窜)
(二)《林木良种增添操纵束缚方法》(1997 年 6 月 15 日林业部令第 13 号揭橥,2011 年 1 月 25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26 号点窜)
(三)《林木种子质地束缚方法》(2006 年 11 月 13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21 号揭橥)
(四)《发展林木转基因工程举止审批束缚方法》(2006 年 5月 11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20 号揭橥,2018 年 1 月 29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49 号点窜)
(五)《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惩罚方法》(1996 年 10 月 14 日林业部令第 10 号揭橥,2016 年 9 月 22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42 号点窜)
(六)《大熊猫国内借展束缚划定》(2011 年 7 月 25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28 号揭橥,2015 年 11 月 24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38 号点窜,2016 年 9 月 22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42 号点窜)
(七)《甘草和搜聚束缚方法》(2001 年 9 月 17 日农业部常务集会通过,2001 年 10 月 16 日揭橥)宜昌市林业和园林木林局